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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引以为戒!本月已有3家农金机构因征信违规被罚

2016-12-28 农村金融 中华合作时报农村金融



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要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和央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对本单位的征信合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 。


本月已有三家农村商业银行因违反和征信相关的规定被罚款。此前,11月底有自媒体发文称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要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和央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对本单位的征信合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报告于2016年12月28日前上报,央行将于2017年上半年组织抽查接入机构和备案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该文件并称自2017年起,上述机构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报告应于每年12月28日前报央行或其分支机构。


黄平农商行-被罚10万元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黄平县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罚款10万元。


黄银罚决字〔2016〕1号处罚书显示,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黄平县支行对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征信业务现场执法检查,认定该单位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的规定。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黄平县支行决定对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处罚书还显示,中国人民银行黄平县支行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



天水泰州农合行-被罚2万元

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发布天银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因违反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罚款2万元。


天银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新建或调整变更后未及时报备,未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口令控制情况、查询情况内部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处以罚款2万元。


清远农商行-被罚

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征信管理业务违规行为,遭到罚款。


清银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征信管理业务违规行为。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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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壹零财经

主编/刘小萃 监制/李 博 本期编辑/李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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